第二章收入分配问题
问题综述
20多年前,在财富分配问题上,我们经常可以听到这样的说法,那就是中国人“不患寡、只患不均”。意思很清楚,就是中国人只讲平均、不讲效率。20多年后,社会财富有了大幅度的增加,“不患寡、只患不均”的观念也得到了较大的改变。但是,贫富差距拉大的问题却越来越严重了,“不均”变成了“不公”,“只患不均”也变成了“只患不公”。
近些年来,我国地区、城乡、行业、群体间的收入差距有所加大,分配格局失衡导致部分社会财富向少数人集中,收入差距已经超过基尼系数标志的警戒“红线”。根据2010年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国证券业的工资水平比职工平均工资高6倍左右,收入最高和最低行业的差距达11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资研究所发布的最新数据,这一差距又扩大到15倍。如果把证券业归到金融业一并计算,行业差距也高达6倍。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行业收入差距,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劳工保障研究所提供的资料,2006年—2007年最高和最低行业工资差距,日本、英国、法国约为1。6~2倍左右,德国、加拿大、美国、韩国在2。3~3倍之间。从目前的资料看,中国行业收入差距已跃居世界之首。
因此,社会财富的“蛋糕”能否在2011年里朝着有利于民生的方面分割呢?那些在社会财富分配中被边缘化的群体,能否不再被边缘化呢?这些,毫无疑问会在2011年成为社会最为关注的民生问题之一。
中央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在讲到“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时强调指出,要“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人们首先会注意到,提高“两个比重”的提法,已将先前的“逐步”改为“努力”。这种提法上的变化表明,提高“两个比重”变得更加紧迫。更重要的还在于,努力提高“两个比重”是同制定“十二五”规划的指导思想紧紧联系在一起的。
全国总工会提供的数据显示,我国居民劳动报酬的比重1983年为56。5%,2005年下降到36。7%,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和全国的平均数值是一致的。由国际比较可以得出结论:我国劳动者报酬比重在80年代初是适当的,而后来一路下降,目前比国际社会的平均数值低20个百分点左右,这是不正常的。
中国产业工人的主体是农民工,占了工人数量的80%以上,他们为社会创造了巨大的财富。农业部长韩长赋说:“据调查,农民工平均每个月工作26天,每周工作58。4个小时。其中,89。8%的农民工每周工作时间多于《劳动法》规定的44个小时。特别是与城镇职工相比,农民工普遍没有享受医疗、养老、失业、住房等社会福利,而农民工每年至少为城市贡献一万亿元。”而农民工的工资水平总体很低,增长速度也较慢。目前有近七成的农民工的收入只能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根本谈不上如何发展,这与农民工的价值贡献不相称。
低工资曾被认为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优势,然而,长达30年的低工资,中国工人平均工资至今仍只是美国工人平均工资的6%。而且没有什么社会保障。依靠低廉的人力成本,“中国制造”占领了全世界的市场,建立在低工资基础之上“中国制造”也习惯于以压低人力成本的原始手段与外企竞争,这种低端的生存方式已经给中国经济和资源、环境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并难以为继。普遍的低工资,使广大劳动者生活水平无法提高,中国的内需消费市场的拉动迟迟未见成效。同时,广大劳动者也深深体会到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公。全国总工会近期一项调查显示,75。2%的职工认为当前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平,61%的职工认为普通劳动者收入偏低是最大的不公平。1997年至2007年,我国GDP比重中,政府财政收入从10。95%升至20。57%,企业盈余从21。23%升至31。29%,而劳动者报酬却从53。4%降至39。74%。从这组数字可以看出,收入分配严重向国家和企业倾斜,而劳动者所得份额急剧萎缩。
中国劳动学会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认为,目前我国的收入差距正呈现全范围多层次的扩大趋势。当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比达到3。3倍,国际上最高在2倍左右;行业之间职工工资差距也很明显,最高的与最低的相差15倍左右;不同群体间的收入差距也在迅速拉大,上市国企高管与一线职工的收入差距在18倍左右,国有企业高管与社会平均工资相差128倍。贫富分化已经到了严重地步,劳资矛盾也将很尖锐,威胁着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一线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社会的一面镜子。一个不尊重劳动、不尊重劳动者的社会,不是一个健康的、积极的、向上的社会。如果任由“劳动报酬偏低”的趋势延续,将打破增长的均衡、机会的均等和社会的公平,陷入“穷人更穷、富人更富”的失衡“陷阱”,危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让穷人“脱贫”,要靠穷人自身的奋斗,更要靠政府关怀、制度保障。2011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胡锦涛强调,“要不断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温家宝总理在两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说,“要更多关注穷人。”提高一线劳动者报酬,才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避免“员工跳楼”等极端恶性事件。提高一线劳动者报酬,广大的劳动者才能感受到自身的价值,才能真正地实现“体面劳动”,生活才会有基本“尊严”。提高一线劳动者报酬,才能缩小逐渐拉大的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
给穷人涨工资,意味着劳动者和企业、政府的分配关系要做一些调整。高管的“天价年薪”、企业的利润增长、政府的财政收入,不能以牺牲一线劳动者的合理利益为代价。因此,促进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提高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计划,并尽快出台《工资条例》。希望政府部门尽快出台配套措施,把“十二五”规划中的“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落到实处,让一线劳动者真正感受到劳动的价值和快乐,全民享受改革所带来的成果。
一、“十二五”期间,国家会减轻税负吗?
税负是指实际计缴的税款占相对应的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税负可以单指增值税税负、所得税税负、营业税税负等。也可以把所有本年度上交的所有税款加总计算一个总体税负。过去的2010年——给股市去泡沫,调高印花税;给房地产降温,酝酿房产税、物业税;为了保护环境,出台车船税;加强控烟力度,提高烟草税……增加税负的声音在不断增加,而如何通过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负来调节收入差距的声音反而不多。如何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负压力,加大对高收入者的征税力度,这也成了2011年的热议话题。
二、“十二五”期间,工资会上调吗?
2010年,全国总工会曾进行过一项职工收入调查,结果显示,有23。4%的职工5年未增加工资。
我国居民劳动报酬的比重从1983年的56。5%,下降到2005年的36。7%,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比国际社会的平均数值低20个百分点左右。有些学者认为我国最低工资标准偏低,和国际上“最低工资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40%~60%”的要求。
近些年,我国不少地区在工资调整方面都有所动作。然而,“工资涨不过柴米油盐”,“工资涨得像眉毛一样慢,物价涨得像头发一样快”等现象已让千千万万普通百姓为日常生活而揪心。
三、收入差距在“十二五”期间能缩小吗?
据统计显示,占全国职工人数不到8%的垄断行业从业人员的工资和工资外收入总额,约相当于当年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20个行业门类收入差距平均接近5倍,有的行业职工实际收入是其他行业的10倍。不同行业、群体的收入差距更加令人担心,缩小差距成为推进收入分配改革的共识。
四、“十二五”期间,对低收入人群的补贴会及时兑现吗?
低收入人群对物价上涨格外敏感,当生活必需品价格涨得最快时,给他们原本就困难的生活境况更蒙上了阴影。面对物价上涨,低收入群体和困难群体无力招架。为确保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中央和地方纷纷出台补贴措施。中央正陆续出台对优抚对象、城镇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等发放临时生活补贴措施,积极探索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并已取得一定成效。
五、“十二五”期间,对低收入群体的扶持力度会增强吗?
低收入群体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收入来源渠道狭窄而不稳定,生活环境和生活水平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点和难点所在。
温家宝总理在谈及收入分配改革时强调,关键要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特别要抓紧解决农民和农民工两个群体收入增长较慢的问题,低收入群体或将成为收入分配改革的优先受益人。下大力气解决好低收入家庭的生活困难、居住条件,是政府关心的一件大事。
六、农民的收入分配在“十二五”期间能改观吗?
正在务农的农民,他们保障着国家的粮食安全及城市食品供应;进城务工的农民,他们已经成为中国产业工人的主体,他们从事着最艰苦的工作,每年为城市至少贡献1万亿元。无论是种地的农民,还是作为农民工的农民,他们的所得远远低于对社会的贡献。他们贡献巨大,却拿着低微的收入,他们有话要说却缺少表达的渠道。2011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闭幕后,总理温家宝在中外记者见面会说:农民收入的增长是中国实现社会公平,特别是收入分配公平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
专家评说
一、在收入分配中,政府如何让其更加公平公正
贾康(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在居民收入分配方面,政府的责任应当是维护公正,兼顾均平,高端调低,低端托底。如果从权利公平、起点公平、过程公平(意在公正)的角度来看政府的应尽之责是制定和维护必要的、合理的法律制度和规则,廓清与保护合法的产权、公民权利和公平竞争的环境。如果从结果公平(意在均平)的角度来说,政府的作用应更多地体现为通过再分配手段抑制、缓解收入悬殊。高收入阶层的收入应通过税收等规范手段适当调低;低收入阶层收入不是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缺口,应通过社会救济、社会保障措施填补。政府还应努力发展和实现基本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政府提供诸如普及义务教育、实施基本医疗、住房的社会保障这类“公益品(公共产品)”。这样才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释放多元主体的活力,保障和支持中国现代化事业的持续发展。
促进居民收入分配合理化的分类调节,一般地说:对于勤劳致富、才能致富政策都应当大力鼓励,或以鼓励为主加上再分配的适当微调。对于要素占有和机遇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异,政策上应当作适当调节,但不宜作抹平处理(否则开放条件下的要素外流将十分严重。市场经济中客观需要的首创、冒险精神也将受极大抑制)。
对于体制性规则、潜规则不周全、不合理造成的收入差异,在明确需求有所调节、抑制的同时,关键是以政策和制度推动深化改革、机制转变(包括“花钱买机制”),追求制度合理化、规范化,再配之以必要的再分配调节(光讲调节不注重制度建设,必然流于“法不治众”或“扬汤止沸”)。对于违法乱纪的“黑色收入”必须坚决取缔、惩处,打击其行为,罚没其收入,并注重从源头上加强法治、制度建设以抑制违法乱纪、腐败行为的滋生土壤与条件。
要特别强调,对于由于特殊原因(如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遭遇天灾人祸、鳏寡孤独等),收入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社会成员,一定要以“应保尽保”的原则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概而言之:在维护权利、起点、过程公平的前提下,应鼓励的收入差异还需要有所鼓励;正当的收入差异应尽量容忍;不规范的收入差异要调控抑制;不正当的收入差异则应大力消除,这样才有利于把握好均平——效率的权衡。以上的看法,所强调的是,把握好收入再分配需以对近年收入差异形成原因的正确分析为前提作分类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