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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2章 改革摩尼教(第3页)

吴哗的声音平稳,听不出喜怒,却带著一种洞察世情的通透:“本官研读过摩尼教义,其言二宗三际”,分判明暗,劝人向善,摒弃黑暗,追求光明。单从教义而言,本意或非恶。”

此言一出,不少人面露惊讶。这位杀伐果断的“国师”,竟似乎对“邪教”有所肯定?

“然则,”

“其教行事,多隱秘结社,夜聚晓散,男女混杂。

所行斋戒仪式,外人难知其详。更有甚者,假借明尊之名,敛聚钱財,煽惑人心,乃至被人利用,行不法之事!”

“陈家曾经为掩盖其与生蛮交易、戕害人命的罪行,为转移官府追查视线,曾数次罗织罪名,將无辜的摩尼教信眾,诬为杀人祭鬼”的妖人,屈打成招,问成死罪!”

“如此行为,贫道自然要为这些人洗清冤屈!”

“然而————”

“然而,冤屈要申,国法亦不可违,人心正道更需匡扶。”

“本官为尔等申冤,是为还无辜者清白,而非纵容摩尼教秘密结社、对抗官府之行径!”

他提高了声音,確保每个人都能听清他接下来的每一个字:“今日,本官在此,对青溪县,乃至睦州所有信奉摩尼明尊,或对其教义心存好奇者,颁布三条明令,亦是三条生路。何去何从,尔等自择!”

“第一条,正本清源,划清界限!过往之事,本官已言,既往不咎。

但自今日起,凡我大宋子民,信奉任何神灵、任何教派,皆不得假借其名,行那杀人祭祀、戕害生灵、修炼邪法、阴谋叛乱之事!

此乃铁律,触之者死!摩尼教眾亦不例外!

若有此等恶徒混跡其中,尔等信眾,有责任亦有义务,向官府检举揭发!否则,一旦事发,同会、同信者,以包庇、同谋论处!”

“第二条,去秘就公,光明行事!

自即日起,青溪县境內,严禁一切未经官府核准之秘密集会、夜聚晓散、男女混杂之私密法会!

无论尔等是诵经、是讲法、是互助、是议事,皆需提前三日,至县衙礼房报备登记!

载明时间、地点、人数、主持者姓名住址、所议何事。届时,官府会派员到场见证监督。

此非刁难,实为保护!

一则可防奸人混入,藉机生事,二则可免尔等再遭如陈家那般构陷,三则可向乡邻昭示,尔等行得正、坐得直,无不可对人言之事!”

“若有正当理由,如农忙互助、修缮屋舍、周济贫病等,皆可明言,官府非但不阻,若確有需要,还可酌情予以便利。

但集会之地,需在光天化日之下,或门户敞开之处,不得闭门塞户,鬼祟行事!”

这第二条,直指摩尼教最核心的“秘密性”问题。要求公开化、透明化,等於將其从地下状態拉到阳光下,接受官府和乡邻的监督。

这对於一个长期依靠秘密结社凝聚力量、同时也因此易被猜忌和构陷的教派来说,是顛覆性的要求。

人群中,那些摩尼教信眾的气息波动更加剧烈,有茫然,有抗拒,但也有少数人眼中闪过思索,似乎觉得————这或许並非全无道理?至少,不用再提心弔胆,怕被诬陷了。

“第三条,弃暗投明,回归正统,可享安乐!”吴哗的声音带上了一种引导和许诺的意味:“本官知尔等信奉明尊,多因生计困苦,身患疾病,或蒙受冤屈,心中苦闷,欲寻寄託,求互助,盼光明。此乃人之常情,本官理解。”

“然,我大宋自有法度,有官府,有正祀!与其信奉那来歷不明、行事诡秘、动輒得咎的摩尼明尊,何不皈依正道,受朝廷庇护,享真正安寧?”

“自今日起,凡自愿脱离摩尼教,至县衙登记,申明不再参与其一切秘密活动,並愿遵守大宋律法、安心耕作者,官府一概不予追究过往信教之事,並予以自新良民”凭由。凭此凭由,可享三项优待!”

吴哗一口气说出三条要求,每一条都针对摩尼教的现状,做出整改。

人群中,那些明显带著摩尼教气息的信徒,犹豫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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