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要给儿童文学下一个科学的定义,实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在文学的范畴内,儿童文学的给予者(包括作者、研究者、编辑、父母、教师等)与接受者(儿童)之间的关系最为复杂。“儿童文学虽说是为儿童所写,其中作者、出版者、出售者、购买者、评论者、读者中却有很大一部分是成年人。”一篇儿童文学作品,哪怕成人读者对其评价再高,如果儿童读者在兴趣和感情上给予拒绝,那么它连作为儿童文学存在的资格都没有。然而,不论给予者与接受者对儿童文学作品的评价发生怎样明显的对立,事实上都承认有一个独立的儿童文学自主共和国的存在。
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六类作品,被公认为属于儿童文学的范畴:
1.既为儿童所阅读又影响儿童文学发展的成人读物,如笛福的《鲁滨孙漂流记》、斯威夫特的《格列佛游记》、格林兄弟的童话集等;
2.作者对其读者对象似乎并未明显地加以考虑,但现已成为儿童文学的经典作品,如马克·吐温的《哈克贝利·费恩历险记》《汤姆·索耶历险记》,佩罗的童话集等;
3.图画书和浅显易懂的故事;
4.优秀的成人读物改写本,如德·拉马雷的《圣经故事集》;
5.各种民间故事和神话故事;
6.成人为儿童创作的各类体裁的作品。
分析上述六类作品可以发现,判别一部作品是否为儿童文学,不能以是否“为儿童创作”(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为标准,因为“为儿童创作”的作品,也还有一个儿童是否接受、承认的问题。儿童的接受、承认自然是在儿童阅读作品之后,这说明作品必须适合儿童的阅读能力。然而,并非适合儿童阅读能力的作品,儿童都乐于去读,作品还必须能够满足并激发儿童的阅读兴趣,让儿童愉快地读到末尾。也就是说,阅读行为只有在阅读兴趣与阅读能力同时具备时才得以进行。或者说,一部作品只有在与儿童的心理发展水平(决定儿童的阅读兴趣)及儿童所受教育的程度(决定儿童的阅读能力)相适应时,儿童才能接受它。明白了这一道理,可以尝试着给“儿童文学”一个简单明了的界说,即儿童文学是指那些与各年龄阶段儿童的心理发展水平及阅读能力相适应的各类文学作品的总称。
二、作为一个独立的文学门类
儿童文学这一概念,除指“儿童文学作品”外,还有一层意思,即指“作为一个独立的文学门类”,与成人文学相对应,并且与成人文学一样,有其自身的文学系统,正如高尔基所说的:“儿童文学不是成人文学的附庸,而是拥有主权和法规的一个独立大国。”
儿童文学作为一个文学门类,必须具有文学的共性,与成人文学一样体现和遵循着文学的一般规律。但它又是独立的,在“必须达到成人文学的许多标准”之外,还必须“发展出可以据以判断它自身的美学标准”。也就是说,儿童文学作为一个自主的独立国,有其自己的“法规”。事实也正如此。譬如在评判一部儿童文学作品的价值时,就不会照搬成人文学的标准,而是主要看其被儿童读者接受的程度,儿童是否乐于接受,并且对儿童的成长是否有益。具体说来,一般从该作品的文学性(艺术性)、教育性(有益性)和趣味性(儿童性)三方面给予综合考察。再譬如,在评判一个国家或某一时期的儿童文学发展水平时,儿童文学也有自己的标准。这个被中外儿童文学界广泛接受的标准,包括十个方面,以其重要程度为序,分别为:
1.对儿童特性认识的程度;
2.超越被动地依靠口头传说和民间传说所取得的进步;
3.一批专业儿童文学作家的产生;
4.脱离专横控制而独立的程度(将儿童文学当作文学来做);
5.具有超出国界影响的第一流作品的数量;
6.新形式或体裁的创造和对各种传统形式的利用;
7.依靠翻译作品的程度;
8.基本作品的数量(每年创作的儿童文学作品,特别是优秀作品的数量);
9.儿童文学研究的水平,包括理论专著及评论的数量与质量;
10.与儿童文学有关的各种机构发展的水平(如儿童出版社、儿童图书馆、儿童文学展览会、儿童文学研究会、儿童文学评奖等)。
儿童文学的学科独立性,还体现在这一学科建设自身的系统性。这一系统包括以下四个子系统,即:
1.儿童文学理论;
2.儿童文学史;
3.儿童文学批评与鉴赏;
4.儿童文学文献与资料。
综上所述,我们对什么是儿童文学,可以做出如下解释:儿童文学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儿童文学是指与成人文学相对应的一个独立的文学门类。狭义的儿童文学,即通常所说的儿童文学,指的是儿童文学作品,即那些与各年龄阶段儿童的心理发展水平及阅读能力相适应的各类文学作品的总称。
以0—18岁的未成年人为读者对象的儿童文学,包括幼儿文学、童年文学与少年文学三个层次,其中以小学阶段的儿童为读者对象的童年文学是儿童文学的主体与核心。